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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抢劫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李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街**号,在武陟县**公司工作。因涉嫌抢劫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和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于2019年10月31日和2020年1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8日和2020年2月10日补充侦查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为牟取钱财,携带匕首及绳子到武陟县迎宾大道世博商厦门前实施抢劫,当其发现被害人古某某欲驾驶牌照为豫HX****银灰色马自达轿车离开时,拉开该车后门上到车内,使用匕首威胁被害人,并用随身携带的绳子将被害人双手捆绑,驾驶被害人车辆到偏僻地方。途中因被害人挣扎,被告人并对其进行殴打。当车行驶至武陟县迎宾大道至龙源路丁字口时,被害人用嘴咬住车门扣手,打开车门跳车后报警。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害人跳车后,驾驶被害人车辆行至龙源路与闫徐店村南北路交叉口西边时,将车辆遗弃在人行道上逃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是,并退给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古某某被迫跳车造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作价,被害人车辆价值290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古某某陈述;

3.证人李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武陟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武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凶器实施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钱财是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  涛

朱廷磊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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