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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抢劫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邵东县**乡**村**组**号**号,住邵东县**乡**村**组**号**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4月2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及李某庚、李某辛、赵某某(均另案处理)窜至邵东县**路**附近,见前方路旁停着1台皮卡车上坐着2个人,李某庚即窜过去将被害人李某戊拖下车,李某辛、赵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甲亦窜过去将被害人李某己拖下车。被告人李某甲等4人将被害人李某戊、李某己拖到距车约5米远的土坪后,将2名被害人按倒在地,由李某庚对被害人李某戊、李某己实施搜身。尔后,李某庚又窜进车内,从搁在座位上的衣服口袋内搜到现金3700元。李某庚等人抽出被害人李某己身上的皮带,将2名被害人背靠背捆绑在一起后,被告人李某甲等4人逃离现场。被告人李某甲分得赃款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深挖犯罪情况记录、违法犯罪线索转递函、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卿某某、李某丁证言、证人姜某某的检举材料;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戊、李某己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处理的李某庚、李某辛、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_

检察员:曾某某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姜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卿某某、李某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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