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77********,汉族,文盲,住广东省五华县**镇**村**。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0年6月13日,李某乙(另作处理)在中国**银行云浮市分行营业部看见被害人区某某提取大量现金准备离开,即用手机告知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即驾驶摩托车尾随区某某,当行驶至云浮市***附近时,将区某某放在摩托车车把上的手提包抢走,内有现金人民币20300元。被告人李某甲分得赃款5000元。
2、2000年底,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丙、李某丁(两人均已判刑)、李某乙四人在肇庆商量到云浮市区抢他人财物。2000年11月14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分别驾乘两辆男装摩托车从肇庆到达云浮市区。当日下午2 时许时某某,李某乙在中国**银行云浮市分行营业厅看见被害人梁某某提取大量现金装入纤维袋后驾驶摩托车离开,即用手机告知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丙,李某丁驾驶摩托车接应李某乙离开银行。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丙接到电话后,即驾乘摩托车尾随梁某某,当行驶至云浮市**路中国**银行对面路段时,将被害人梁某某内装有人民币45.18万元、港币2万元(兑人民币2.0694万元)的纤维袋抢走。遂后,被告人李某甲分得赃款5万元。
3、2001年3月14日15时某某,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乙再次来到云浮市区,以同样方法抢去被害人郭某某的人民币7.8万元。遂后,被告人李某甲分得赃款19500元。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的亲属代某某退出赃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丽华
2020年2月7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捌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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