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29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一辆红色本田125C二轮摩托车尾随骑着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李某乙至徐闻县徐城街道莫宅巷。在莫宅巷附近,被告人李某甲观察到被害人李某乙坐在电动车上,便在路边的围墙旁脱下一双黑色人字拖鞋,赤脚跑到被害人李某乙身边,趁李某乙不备将其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拉断抢走。其中的一段黄金项链抢夺得逞后驾车逃跑,另一段留在被害人李某乙的毛衣上,案发现场遗留一双黑色人字拖鞋。经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抢夺得手的一段黄金项链为足金项链,总质量11.80克,因拉断未抢夺得手的黄金项链为足金饰品,总质量5.83克。经徐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李某甲抢夺得手的一段黄金项链价格为4484元,因拉断未抢夺得手的黄金项链价格为22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相片、鉴定意见、物价认定结论、视频监控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巍
(院印)
2020年7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卷、检察卷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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