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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抢夺案)_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村。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尚某某(案发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到济源市******通讯店内,将尚某某的苹果iPhoneX手机以3000元抵押至店内。20时许,二人经预谋后,尚某某到店内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趁被害人李某乙不备,持该苹果手机逃走,被害人李某乙在追赶的过程中摔倒受伤。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820元。案发后,李某甲退还李某乙3000元,李某乙对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视听资料;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陈述;

6、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立彬

段丽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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