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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镇**社区**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8日,大洼区人民法院(2018)辽1104民初131号判决由被告李某甲赔偿原告刘某某蔬菜大棚及附属设施损失52320元,被告李某甲不服大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1日,经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下发后,李某甲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且不向大洼区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大洼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但李某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大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2019年8月22日对李某甲分别拘留十五日。李某甲在有固定资产和稳定收入有履行能力情况下,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人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乙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结算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拒绝申报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娜

检察官:庞  毅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大洼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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