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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1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乡**号,住山西省古交市**乡**村**号,住原籍。2010年5月20日年因非法采矿罪,被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古交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3日,古交市人民法院以(2014)古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人李某甲支付杨某某借款285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575元及执行费4259元。该判决生效后,李某甲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22日,古交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某甲拒绝报告财产,且规避法院执行,多次传唤拒绝到庭。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与其妻协议离婚,约定李家沟搬迁房归其妻所有。后被告人李某甲隐瞒该房产已被其子李某乙卖房的事实,仍于2017年5月19日,保证以该房抵债。卖房款也未支付李某丙。2018年2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古交市人民法院采取拘留措施后,至今仍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春节,被告人李某甲偿还杨某某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晓俊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据材料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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