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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2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墓镇****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6月24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4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6日邢台县人民法院就王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李某甲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王某某借款4500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邢台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该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执行。2018年6月5日,邢台县人民法院到邢台市车管所查封了李某甲名下冀E2X2**机动车及冀E607**机动车,2018年6月12日,邢台县人民法院向执行人李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由其母亲翟某某代收后告知李某甲,但李某甲一直未履行。2018年9月14日,邢台县人民法院向李某甲送达报告财产令,要求李某甲于2018年9月18日前报告其名下号牌为冀E2X2**机动车及冀E607**机动车情况并将上述车辆交到邢台县人民法院,否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其母亲翟某某代收后告知李某甲,但李某甲既不报告车辆信息,也未将车辆交到邢台县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翟某某、姚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冬军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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