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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拒不执行判决案)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竞秀区乐凯北大街**号**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0年6月17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6月18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20年7月1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本院批准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的全部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崔某某债务转移合同一案,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判决李某甲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崔某某工程款40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甲未主动偿还。2018年3月19日,崔某某向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清苑区人民法院依法向李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告人李某甲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清苑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移送函;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公告照片;执行申请书;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普通执行案件立案审查表、流程管理信息表;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询问笔录;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说明;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调查函回执;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宪棒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博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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