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57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61968********,壮族,大专文化程度,******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南宁市西乡塘区**乡**路**小区**栋**号房。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5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4日补查重报。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9日、同年7月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卢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另案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某甲、黄某甲共同偿还卢某某本金和利息共计1226000元,共同支付逾期利息至还款日。判决生效后,李某甲、黄某甲一直没有履行法院判决。2018年1月22日,卢某某申请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李某甲仍不执行法院判决也没有与卢某某达成任何赔偿协议。2018年4月16日,李某甲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
经查,在卢某某与李某甲、黄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生效后,李某甲控股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楼盘一直在售,李某甲本人控制的个人账户内至少收取了购房者31万余元的房款,并且一直在偿还其他未经法院判决的个人债务、支付生产经营费用,其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材料、合作建房合同、收据、银行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黄某乙、程某某、黄某丙、宋某某、莫某某、雷某某、黄某丁、刘某某、苏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彦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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