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余姚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在经营余姚市**厂期间,拖欠该厂王某甲、杨某乙等18名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97645元,后被告人李某甲欠薪逃匿。经该厂职工反映后,2015年6月19日,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李某甲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其仍未支付。2015年7月至8月,余姚市**镇人民政府垫付员工工资等款项共计人民币251352.8元。2017年9月30日,该厂财产被拍卖,并将其中32206元作为工资分配给职工杨某乙、徐某某。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向余姚市**镇人民政府偿还人民币25975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欠(借)条、赔偿协议、工资清单、**镇人民政府领(付)款凭证、垫付工资清单、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照片等相关移送材料、证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王某乙、金某甲、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李某丁、张某某、姚某某、李某戊、杨某甲、吕某某、李某己、邹某甲、王某甲、邹某乙、金某乙、田某甲、谢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徐某某、田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李某甲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人瑜
检察官助理 陈向东
2020年3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433****(被告人表哥金某丙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证据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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