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随州市曾都区**大酒店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乡**村,现租住随州市高新区**水岸**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0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 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成立随州市曾都区**大酒店(经营场所随州市曾都区**路与**大道交汇处** 号,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某乙,李某甲为实际经营人)。在酒店经营期间,李某甲将经营收益用于支付个人借款,2019 年10 月27 日,该酒店关门停业,并欠发邱某某等51名员工工资。后员工联系不上李某甲,陆续到随州市人民政府上访投诉。
随州市曾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局核实情况后,于2019年10月29、10 月30 日、10 月31 日通过电话和短信方式要求李某甲和李某乙配合调查。2019年11 月4日,随州市曾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局通过短信和电话方式向该酒店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酒店于2019年12 月16 日之前足额支付拖欠的51 名劳动者工资共计246320 元。并在其经营场所张贴送达法律文书。
被告人李某甲接到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然拒不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劳动报酬。
2019年12 月16 日,随州市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移送随州市曾都区**大酒店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同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北郊派出所对李某甲进行传唤。2019年12月18日,李某甲到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北郊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甲的个人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委托证明、随州市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曾人社案移[2019]6号)、随州市曾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关于随州市曾都区**大酒店拖欠工资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及调查资料、劳动者投诉登记表、劳动者到随州市曾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的照片、**大酒店员工考勤表、欠条、短信编辑、通话记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逃匿、处分财产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敏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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