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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临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李某甲、梅某某(不起诉)合伙承包了临高县**E03地块7号楼、8号楼及B22-B29别墅工程瓦工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的总工程款为4490093.72元。梅某某、李某甲与分包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签订《瓦工单包施工协议书》后,便陆陆续续招聘80多名工人到工地施工,随后梅某某、李某甲班组在临高**E03地块7号、8号楼及B22-B29别墅瓦工工程项目中完成了工程量工程款共计3858343.72元。另外梅某某、李某甲班组还完成了协议书以外的其他工程,完成的工程款为63522元。梅某某、李某甲班组完成两项工程的工程款共总计为3921865.72元。临高**E03地块项目部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给梅某某、李某甲两人工程进度款4084195元,占总工程款的89.69%。梅某某、李某甲在收到项目部拨付的工程进度款4084195元后,只支付了部分工人的工资、生活费,尚拖欠樊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叶某某、李某乙、彭某某、郝某某、曾某甲、瞿某某、皮某某、艾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曾某乙、华某某、姜某甲、姜某乙、段某某、雷某某19名工人工资共计374940元。2019年7月4日,临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梅某某、李某甲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梅某某、李某甲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全额支付瓦工班组19名工人工资共计374940元,但梅某某、李某甲逾期仍未支付。

另查明,2020年1月20日,梅某某的舅舅吴某某已代梅某某将拖欠的19名工人工资共计374940元全部付清。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欠条、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樊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同案人梅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19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37494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晓燕        

书 记 员:王秋燕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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