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李学渊,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乐至县,户籍所在地乐至县**乡**村**号,现住乐至县**镇**小区**单元**号。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1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乐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乐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学渊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乐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12月12日、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招摇撞骗的事实
2011年,被告人李学渊通过QQ认识被害人胡某某,谎称自己是事业单位人员骗取胡某某信任,之后二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于2012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李学渊继续谎称自己在乐至县政府上班,并虚构自己任职情况以乐至县建设局局长、乐至县农业局长等身份,骗取胡某某多名亲属财物。胡某某发现上述事实后于2016年2月4日与李学渊登记离婚。
二、诈骗的事实
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学渊冒充乐至县副县长、乐至县建设局局长、乐至县农业局局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以修建乐至县宝林镇周王沟村至宝龙路公路、宝石街村至三沟村公路、宝林镇卫生室、劳动镇卫生室等工程的名义,以跑关系、交保证金、工程需要资金等为由,多次骗取周某甲、罗某某等被害人财物共计103.6万元。被告人李学渊骗取上述财物后,将赃款予以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被告人李学渊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谎称自己系国家公职人员骗取胡某某母亲周某甲信任后,通过虚构宝林镇三沟村修建公路工程项目,以做该工程需要用钱等为由,于2015年前后先后三次骗得周某甲共计10万元。
2.2012年底至2013年7月1日期间,被告人李学渊谎称自己系国家公职人员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信任后,通过虚构乐至县宝林镇修路工程项目,多次以需要支付工人工资、购买水泥等建材为由,骗取罗某某工程投资款共计32万元。
3.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学渊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谎称自己系国家公职人员骗取被害人周某乙信任后,通过虚构乐至县宝林镇周王沟村至宝龙路、宝石街村至三沟村的修路工程项目,以上述工程需要活动经费等为由,骗得周某乙6万元。
4.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学渊通过虚构将乐至县宝林镇周王沟村至宝龙路和宝石街村至三沟村的修路工程项目交由被害人杨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唐某甲承揽的事实,骗取杨某某、曾某甲等四人信任后,以投资工程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先后骗取该4名被害人工程投资款共计15万元。案发前,经被害人索要,李学渊返还12万元。
5.2015年左右,被告人李学渊谎称自己系国家公职人员骗取被害人吕某某信任后,通过虚构乐至县某些公职人员有房子要卖的事实,以能够帮其购买便宜房子为由,骗得吕某某2万元。
6.2015年,被告人李学渊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谎称自己系国家公职人员,通过伪造的乐至县宝林镇三沟村的修路文件、人事任命文件等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信任后,以做工程为由,先后骗得蒋某某共计22万元。案发前,蒋某某发现被骗,李学渊及其父亲李某甲退还蒋某某3.3万元
7.2017年8月,被告人李学渊谎称自己在乐至建设局上班骗取被害人万某某信任后,通过虚构乐至县宝林镇宝石乡修建公路、劳动镇修建卫生室工程项目,以交保证金为由,于2017年9月16日骗得万某某2.6万元。案发前李学渊退还万进0.6万元。
8.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李学渊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谎称自己系乐至县农业局局长骗取被害人童某某信任后,通过虚构乐至县宝林镇和劳动镇修路工程项目,以修建上述工程为由,骗得童某某5万元。案发前李学渊父亲李某甲代为退还3万元。
9.2018年3月,被告人李学渊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唐某乙、唐某丙,谎称自己系乐至县副县长骗取二人信任后,通过虚构宝林镇宝龙路至周王沟村公路、劳动镇街村医疗室工程项目,以做工程为由,骗取唐某乙、唐某丙工程押金5.2万元。在骗取押金后,李学渊通过向唐某乙出具伪造的资阳市财政局文件加深唐某乙、唐某丙的错误认识,并继续以工程开工需要打点关系为由,骗取唐某乙、唐某丙3.8万元。案发前,被害人发现被骗事实,李学渊退还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2.收条、伪造的公文、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邓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万某某、童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学渊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学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学渊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宗鸿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学渊现被羁押于乐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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