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8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巷**号**栋**号,现住三亚市天涯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25日至6月23日,自2020年7月20日至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21日至10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0月份,被害人张某某经朋友介绍与被告人李某甲相识,李某甲隐瞒其已婚已育的事实与张某某交往。交往期间,李某甲向张某某展示过有其照片和姓名的与“人民警察证”类似的工作证件,长期将警用制式服装放置在自己驾驶的车内,还曾对张某某谎称其在三亚监狱工作。张某某信以为真并与李某甲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交往一段时间后张某某怀孕,随后发现了李某甲已婚的事实。张某某与其亲属多次与李某甲就此事进行交涉并要求李某甲退还在二人交往期间使用张某某名下的信用卡消费的款项。2013年9月份,李某甲逃离本市前往琼海市务工。2020年1月29日,李某甲前往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说明、情况说明、信用卡信息及账单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邹某某、殷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业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刘 玲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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