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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挪用公款案)(公开版)_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6251986********,汉族,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2009年参加工作,2020年9月23日被取消中共预备党员资格,住山西省太原市**路**号楼**室。2014年4月至2020年4月在**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任财务部副部长兼会计。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乡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0日至2020年5月14日期间,**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公司。2010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受**投资总公司(后更名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派到**公司任职。2018年6月14日至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兼会计的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351132300********银行账户内资金分31笔挪出至李某甲622816803********、62177155********银行账户内,共计796099元,挪出资金过程中银行账户产生手续费155元,2019年11月5日归还9800元,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3月16日归还6300元,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挪用公款数额780154元。被告人李某甲将挪出公款用于归还信用卡借款、家庭日常支出以及个人借款等。**公司发现李某甲挪用公款行为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5月5日至2020年6月21日归还挪用金额780154元,利息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企业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流水及凭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证言,李某乙、元某某、赵某某等人证明材料;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受国有公司委派到国有控股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司资金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挪用公款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英

2020年10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散页证据二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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