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挪用公款案)_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10184 1981********,汉族,本科毕业,群众,系河南**学院会计,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学院**号楼**单元**楼中户。

本案由开封市龙亭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河南职业技术学院任职期间,受委派兼任河南**学校、河南**研究院会计。2014年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其管理河南**学校对公账户及相关印鉴、河南**研究院对公账户、河南**学院基建账户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0448447.67元不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乙、葛某某、窦某某、田某某、程某某、宋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有期徒刑11年至1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英杰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