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庆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7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秦皇岛市**区**小区**栋**单元**室,庆安县**医院**部原现金收款员。2013年7月29日被网上通缉, 2013年8月10日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经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1日,李某甲在秦皇岛市被庆安县纪委监委专案组抓获并调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庆安县人民检察院逮捕。
本案由庆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系庆安县**医院**部原现金收款员,从2009年4月开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从自己经手的营业款中挪用现金供自己使用,每次数额不等。该医院财务规定每月21日进行月结账,结算21日24时之前发生的医疗收入,而李某甲每月向现金回笼员王某某(另案处理)交账都要晚三至五天,李某甲经常与其它现金收款员串班,将自己串至22日至25日当班,利用这几天收取的医疗现金,堵上21日24时之前发生的被其挪用的医疗收入,使得现金回笼员王某某收支平账。按照这种方法李某甲每月循环挪用、月末堵平。时至2013年7月,医院财务更换日结算系统,实行日清日结,李某甲挪用的营业款总额已高达726,625.54元,此时如果不偿还,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将暴露。由于李某甲从2009年至2013年参与赌博(吹球)活动,被其挪用的726,625.54元公款已输的所剩无几,无能力偿还,所以她将2013年6月21日至7月25日的收款726,625.54元票据存放于办公抽屉后潜逃。经**医院财务核算及第三方审计,李某甲潜逃后未上缴医疗、住院费等收入票据合计726,625.54元,被告人李某甲共挪用公款726,625.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有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户籍信息,庆安县**医院医疗机构许可证、庆安县**医院关于对现金员、现金回笼员的相关规定制度证明、庆安县**医院提供的差款实际数额的证明、庆安县**医院提供的关于对银行存款单核查情况的说明、关于李某甲参与吹球赌博活动的情况说明等材料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李某乙等14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任庆安县**医院**部现金收款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并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国臣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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