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前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因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6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2次。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其在湖南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事纸尿裤采购及销售工作的便利,以向客户谎称公司已改变收款账户,并要求对方将货款打至自己私人账户的方式,先后侵占郴州**门店、福建**公司、江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公司付给湖南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货款共计452446元,另外被告人李某甲在未经湖南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利用供货商的信任,私自要求公司的供应商宁波**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某某将本应发至湖南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仓库的38万余元货物发到其自己的仓库,然后将货物变卖,所得货款均被其侵占,被告人李某甲侵占公司货款、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3万余元,上述被侵占资金均被其赌博输掉。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湖南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收货入库记录、银行交易清单、应收货款详单、采购框架协议、出库单、订货单、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付款申请单、网上银行电子受理凭证、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社保参保人员异动申报表、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物运输交易协议、销售发货单、银行交易清单、宁波**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湖南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李某甲违法行为的情况报告等;2、证人肖某某、邓某某、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单位负责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湖南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李某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予以量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彬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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