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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诉刑诉〔2014〕25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91981********,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镇**村**组。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3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德县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6日被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的哥哥李某乙(另案处理)来至广德县**镇**村**厂工人余某某宿舍,采用撬锁踹门的方式进入屋内,将放在房间内的人民币八万元现金盗走。2014年8月22日21时许,李某乙将盗窃所得人民币六万元现金交由其弟弟李某甲保管,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六万元现金是被盗财物,仍为其哥哥李某乙窝藏、转移并用于挥霍。后公安机关将李某甲抓获后追得赃款人民币530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存取款凭证等书证;

2.余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荣立

2014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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