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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83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镇**村**社,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锦屏镇**村**小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起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向未成年人宋某某、纪某某、于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收购盗窃所得鸡、鸟等财物,涉案价值共计68170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1、2019年07月份,宋某某(另案处理)、纪某某、于某某、陈某某在景东县锦屏镇清真寺下面郭某某家鸡圈盗窃21只鸡后,将鸡销赃给在景东县银生集贸市场后门做鸡生意的被告人李某甲。经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郭某某家被盗的鸡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07月底一天晚上,于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在景东县锦屏镇景川村回子营小组李某乙家鸡圈盗窃4只母鸡后,将鸡销赃给在景东县银生集贸市场后门做鸡生意的被告人李某甲。经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李某乙家被盗的鸡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00元。

3、2019年07月底一天晚上,纪某某、于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在景东县锦屏镇景川村回子营小组李某丙家鸡圈盗窃6只鸡后,将鸡销赃给在景东县银生集贸市场后门做鸡生意的被告人李某甲。经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李某丙家被盗的鸡价格认定为人民币360元。

4、2019年07月底一天晚上,宋某某、纪某某、于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在景东县锦屏镇马关桥洗车场罗某甲家鸡圈盗窃4只母鸡后,将鸡销赃给在景东县银生集贸市场后门做鸡生意的被告人李某甲。经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罗某甲家被盗的鸡价格认定为人民币380元。

5、2019年08月月份,宋某某、纪某某、于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在景东县锦屏镇西郊路3号(原老松香厂职工宿舍区)院场盗窃4只画眉鸟、4个鸟笼1只白色兔子、2只黄毛比利时兔子、1只花脖子公鸡、1只花鸟和1个鸟笼后,将鸟、兔子销赃给在景东县银生集贸市场后门做鸡生意的被告人李某甲。经景东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朱某某被盗的鸟、鸡、兔子、及鸟笼价格认定为人民币7350元。

6、2019年08月份,宋某某、纪某某、于某某、陈某某在景东县锦屏镇西郊路3号(原老松香厂职工宿舍区)邹某某家鸡舍盗窃12只鸡后,将鸡销赃给在景东县银生集贸市场后门做鸡生意的被告人李某甲。经景东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邹某某家被盗的鸡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200元。

7、2019年08月24日晚上,宋某某、于某某在景东县锦屏镇银生水榭小区后门出租房,盗窃罗某乙的1只画眉鸟及1个鸟笼后,将画眉鸟及鸟笼销赃给在景东县银生集贸市场后门做鸡生意的被告人李某甲。经景东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罗某乙被盗的画眉鸟及鸟笼价格认定为人民币3000元。

8、2019年08月27日晚上,宋某某、于某某在景东县锦屏镇景川村回子营小组王勇家,将周某某放在王勇家的1只画眉鸟及1个鸟笼、1只珊瑚鸟及1个鸟笼盗窃后,将鸟及鸟笼销赃给在景东县银生集贸市场后门做鸡生意的被告人李某甲。经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周某某被盗的鸟及鸟笼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320元。

9、2019年08月28日中午,宋某某、于某某、纪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在景东县糖业小区2幢1单元旁树上盗窃1只画眉鸟和1个鸟笼后,将画眉鸟及鸟笼销赃给在景东县银生集贸市场后门做鸡生意的被告人李某甲。经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杨某某被盗的画眉鸟及鸟笼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00元。

10、2019年08月29日,于某某、纪某某、李某某在景东县锦屏镇建设路思维电脑店门前的树上盗窃1只“八哥“鸟和一个鸟笼后,将鸟及鸟笼销赃给在景东县银生集贸市场后门做鸡生意的被告人李某甲。经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唐某某被盗的“八哥”鸟及鸟笼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280元。

11、2019年08月30日下午,纪某某、于某某、李某某在景东县银生水榭小区后河滨长廊树上盗窃1只画眉鸟和1个鸟笼后,将鸟及鸟笼销赃给在景东县银生集贸市场后门做鸡生意的被告人李某甲。经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蔡某某被盗的画眉鸟及鸟笼价格认定为人民币750元。

12、2019年09月份,宋某某、陈某某在景东县锦屏镇景范村丫口小组董某某家门口盗窃4只画眉鸟和4个鸟笼后,将鸟及鸟笼销赃给在景东县银生集贸市场后门做鸡生意的被告人李某甲。经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董某某被盗的画眉鸟及鸟笼价格认定为人民币9130元。

13、2019年09月01日中午,纪某某、于某某、李某某在银生水榭小区1幢3单元停车场树上盗窃1只画眉鸟和1个鸟笼后,将鸟及鸟笼销赃给在景东县银生集贸市场后门做鸡生意的被告人李某甲。经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李某丙被盗的画眉鸟及鸟笼价格认定为人民币3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3.证人宋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积极退赃退赔,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辉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景东县**镇**村**小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起诉书十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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