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91********,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住石屏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3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车辆来源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李某乙、王某某、李某丙购买了三人共同盗窃的一辆红色“锦宏牌”三轮摩托车及一辆橙色“锦宏牌”三轮摩托车;于同年10月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王某某、李某丙购买了二人共同盗窃的一辆红色“银钢牌”三轮摩托车。经石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辆三轮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8060元。
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石屏县公安局宝秀派出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三轮摩托车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至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查林娇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1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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