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1********,汉族,大学本科,翁牛特旗**医院**,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小区**区**号楼,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甲的丈夫李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后,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李某丙、朱某某处有李某乙的犯罪所得,在李某乙的授权委托下收回李某乙的违法所得1206486.64元。2019年1月31日李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李某乙违法所得4358345.78元,李某乙的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甲为李某乙代缴罚金10万元,剩余的罚金和违法所得拒不缴纳。被告人李某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协助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对三处房产进行拍卖,上缴了自己的掩饰、隐瞒的赃款和李某乙的违法所得及罚金共计5059589.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转移的方法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强
检察官助理:那存白音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翁牛特旗**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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