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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放火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1********,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街道办事处**街**号,现住平舆县**家属院。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被告人李某甲与丈夫赵某某因情感纠纷发生矛盾,后赵某某离家出走,被告人李某甲到其婆婆家中找寻未果。2020年1月1日上午,李某甲返回其二人居住的驻马店市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其婆婆田某某名下房产)家中时,发现其指纹被移除无法开门,开锁公司将门打开后,李某甲发现赵某某已将部分衣物带走,因生气萌生自杀念头。15时许,李某甲将卧室窗帘、赵某某的部分衣服堆放至客厅空地处并点燃,造成衣物烧毁,墙面不同程度损毁。15时10分许,小区物业人员发现后拨打119报警电话,随后赶到的消防人员将明火扑灭。

经鉴定,被损毁墙面损失价值人民币6750元,被告人李某甲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处于抑郁发作状态,控制能力削弱,为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8.现场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家庭矛盾,故意放火焚烧家庭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芳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住河南省平舆县**家属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4页,卷外材料2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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