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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放火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66********,汉族,高中,非××代表、政协委员,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镇**村委**组,住宜章县**小区,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1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步行至宜章县**镇**五金店对面的摊位后面,两次将摊位上的易燃物点着随即离开,火势蔓延导致周边张某某、黄某某、康某某、肖某某和邓某某公共五个摊位的帐篷和货物烧毁,经消防扑救,火情得以熄灭。案后,被告人李某甲家属已对被害人予以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案发现场监控截图,张某某、康某某、黄某某部分进货清单,黄某某、康某某、肖某某和邓某某、张某某五人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据各五份,指认图片、辨认图片,郴博雅司鉴所【2020】精鉴字第126号鉴定意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吴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康某某、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宜章县公安局民警对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资料(以光盘形式储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放火,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军强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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