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425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路**巷**号**栋**室,居民。因涉嫌放火罪,于2014年4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2014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8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其妻子杨某甲因婚姻不和,杨某甲一直住在其父杨某乙家,案发前李某甲连续到岳父杨某乙家叫杨某甲回家,杨某甲不愿回家,并要和李某甲离婚。2013年12月6日下午,李某甲一直呆在杨某乙家门口不愿离去,当日15时左右杨某甲和家人锁门后外出。因怕李某甲生事,后杨某甲和其父杨某乙返回家中查看时,到家门口后,杨某甲听见院内有响动,让其父杨某乙去叫人帮忙,后杨某甲正好看见李某甲从西围墙翻墙而出,杨某甲上前拉李某甲,后被李某甲挣脱逃离,二人追赶未果。此时,杨某乙家后边屋子冒烟,杨某乙开门时发现大门被从内反锁,后翻墙进入院内打开,发现家中多处卧室被李某甲引燃,卧室内的三张床、衣柜、衣服等物品被烧毁。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的物品价值为61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破案、抓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4、被害人陈述;5、价格鉴定结论书;6、户籍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纵火焚烧他人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代理检察员:陈昱
2014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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