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56********,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组。因犯奸淫幼女罪,1999年5月18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涉嫌放火罪,2019年12月1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批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因认为其妹妹李某乙欠钱不还,而产生放火吓唬李某乙一家的想法。2019年10月15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携带事先购买的两可乐瓶汽油(每个可乐瓶容量为1.5升)、衣服、辣椒粉等可燃物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办事处**居委会**号被害人李某乙家门口,先通过窗户往被害人李某乙家扔进去一袋辣椒粉,李某乙丈夫张某某闻声后开窗看见是李某甲后准备休息。被告人李某甲随后将衣服、装衣服的纸盒放在李某乙家客厅大门外,浇上汽油点燃后离开,火将被害人李某乙家大门烧坏,大门外墙面及屋檐顶部熏黑。后邻居和消防队员及时赶到将火扑灭。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辣椒粉一袋、衣服一件;
2.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发物品、文件清单等;
3.证人田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乙、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有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燕益华
检察官助理:刘华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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