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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放火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住耒阳市**街道**组。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与前妻梁某甲发生矛盾,李某甲电话邀请村组干部到其家中组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李某甲喝了白酒,加之前妻梁某甲及女儿李某乙、女婿廖某某一直在数落李某甲,李某甲对生活感到无望,便走到二楼卧室将衣物、被子等易燃物堆放到床上,并将自家存留的煤油浇到床上准备烧房子,被在场的村干部等人拦下。经反复阻拦三次后,李某甲再次跑到二楼卧室用打火机点燃堆放在一起的衣物等易燃物,随后下楼。不久,梁某甲闻到烧焦的气味后上楼查看,发现卧室起火,于是在场人员用水桶装水将火扑灭。火灾致使房内的布质衣柜、电线、衣物等被烧毁,天花板、墙体被熏黑。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的房屋与邻居房屋仅一墙之隔,成联排形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照片;2.证人廖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自家放火焚烧衣物等易燃物品,导致房内起火,危及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孝宝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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