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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19〕104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山东省曹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殁年33岁)系堂兄弟关系。

2019年4月2日7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幼儿园附近,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周某甲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被害人周某甲先动手引发二人互殴,后李某乙与被害人周某乙到达现场,四人发生互殴,期间被害人周某甲持械参与互殴,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对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拳打脚踢致使被害人周某甲双侧肋骨骨折、周某乙双侧肋骨骨折,被告人李某甲头外伤、皮肤擦伤。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二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李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向被害人周某甲赔偿人民币7万元、向被害人周某乙赔偿人民币4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和解协议、死亡证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于住处取保候审(电话:15011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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