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86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7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条**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暂停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0月4日2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门口处,因认为小区保安李某乙(男,56岁,河北省人)指路不明而与其发生纠纷,殴打其头部,致其双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甲于同年11月15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芹
检察官助理:韩曦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京;
2.全部案卷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冻结、扣押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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