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经阜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害人李某乙同系阜南县公桥乡许楼村村民。2020年2月22日8时许,在阜南县**乡**村**组李某甲家附近,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害人李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撕拽,被拉开后,李某甲趁李某乙不备,拳击李某乙面部,致李某乙左上嘴唇裂伤。经鉴定,李某乙人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国士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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