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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7********,汉族,小学肄业,住伊川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2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的岳母吴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的岳母孙某系同村邻居。2018年6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岳母吴某家准备吃晚饭时,来到邻居孙某家说两家调换地一事,因孙某家人不同意和吴某家调换土地,双方发生争执后引起打架。期间,李某甲将张某某打伤致其肋骨骨折。经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伊川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报案材料、伤情照片、诊断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乐丹

翟海欧

2019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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