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汤阴县**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27日被安阳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0日23时许,在汤阴县**路和**路交叉口东北角李某乙门市,被告人李某甲因家庭纠纷,与前妻李某乙发生争执,李某甲对李某乙进行殴打,致使李某乙腿部骨折。经鉴定,李某乙右胫腓骨外伤性骨折等属轻伤一级。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证明、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郝某某、李某丙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伟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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