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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79********,汉族,小学文化,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许,在瓦房店市**镇**村**屯被害人刘某某家大棚后面,被告人李某甲因土地纠纷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冲突后互相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李某甲朝刘某某腹部踹了一脚致其肋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瓦房店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等;2.证人李某乙、董某甲、董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

检察官助理:孙贺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于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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