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Z381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8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镇**村**号**号,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22时许,被害人杜某某和朋友张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宫园中央小区东门“黄酒小馆”喝酒,期间和隔壁桌的被告人李某甲因敬酒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甲用塑料凳子砸在被害人杜某某的嘴部,造成被害人杜某某闭合性颅脑损伤、上唇部损伤、牙折断。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
2户籍信息、证明;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情况说明;
7诊断证明书、病历;
8收条、谅解书;
9被害人陈述;
10证人证言;
1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易辰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律师会见笔录壹份。
6.《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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