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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镇**街,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7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在相互撕扯推搡过程中致被害人李某乙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0年5月14日,李某甲赔偿李某乙36000元并取得李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犯罪对象为老年人、自首、被害人有过错、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苟常平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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