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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咸检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三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被三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3月5日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三原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12月31日中午13时许,在其家门口南北生产路上与其东邻居被害人李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甲开着三摩车将李某乙撞倒,李某乙起身后用拳头欲打李某甲,李某甲下车后在其开的三摩车工具箱中拿出一把用来割菜根的刀子准备戳李某乙,李某乙见状欲夺李某甲手中的刀子,李某甲用刀子在李某乙肚子上捅了一刀,该二人发生厮打,后李某甲用刀子在李某乙身上抡了几下,李某乙往其家中跑去,李某甲撵了几步欲继续追打李某乙,李某乙跑到家中后大声呼喊,李某甲见李某乙家人出来,遂骑着三摩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乙随即被家人送往三原县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后经咸阳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系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月2日零时许到三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生活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宁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视听资料:光盘3张。

5.附带民事诉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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