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75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20 年 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开始,上蔡县人民政府规划修建**大道并对修路占用的土地及附属物进行补偿,补偿款发放到位后,施工队开始进行施工。2016年12月3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其父亲李某乙(已判决)、李某丙(已判决)等人以经济损失未得到弥补为由阻止施工方施工,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厮打,造成吴某某、徐某某二人轻伤二级、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现场处置登记表、告知笔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到案经过等相关材料;2.李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上蔡县公安局鉴定书;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二级、四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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