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镇**村南**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30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6时许,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永兴铝材厂,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因工作发生争执,在互殴过程中,致李某乙右尺骨粉碎骨折,经丰润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成伤机制鉴定李某乙右尺骨骨折多系直接暴力作用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博元
检察官助理:刘亚男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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