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79********,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于2020年3月18日
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第一次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2020年7月3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20日、2020年7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死者卫某某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多次殴打过卫某某。2019年11月12日晚21时许,李某甲与死者卫某某因子女问题发生吵架,期间李某甲动手打了卫某某头部及脸部几下。次日卫某某上茶山做活,中午被李某甲叫回后又发生争吵,后卫某某头晕倒地,送往沧源自治县医院救治无效于11月14日死亡。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卫某某死亡原因系机械性损伤颅内出血、小脑扁桃体疝形成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指认照片及死检照片;
2书证: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3证人李某乙等八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平
检察官助理:卓靓
2020年8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沧源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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