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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3********,彝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蒙自市人,现住蒙自市**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23时许,李某乙(已判决)、李某丙(已判决)、黄某某在蒙自市**镇**村“**”烧烤店吃烧烤,李某乙与被害人朱某某发生争执,被朱某某及其朋友田某某、高某甲、高某乙殴打。李某丙通过微信电话邀约被告人李某甲、白某某(已判决)、李某丁(已判决)三人过来。之后,李某乙、李某丙、白某某、李某甲、李某丁五人持啤酒瓶、棍棒等工具将被害人朱某某、田某某打伤。经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田某某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2月25日主动到蒙自市公安局雨过铺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应伟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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