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350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厨师,住南昌市**区**镇**村**自然村*号附*号。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上午,南昌市**区**镇城管中队工作人员李某乙在**镇统一组织下,到位于**镇****自然村的李某丙家拆除违章建筑,在拆除过程中,李某丙老婆徐某某阻止工作人员,李某乙对徐某某进行拦阻并与徐某某发生拉扯,拉扯过程中徐某某不小心摔倒在地,被一同打翻的水桶溅湿衣服。后有人报警,出警民警对徐某某进行了劝说后离开。拆违工作人员在拆完违章建筑后也离开现场。
当天中午14时许,李某丙回家后,徐某某告诉他说自己被李某乙打了,李某丙便和徐某某、大儿子李某丁、小儿子李某甲、弟弟李某戌五人一起到位于**镇**村**自然村的李某乙家讨要说法,到达李某乙家后,李某乙家只有李某乙女儿李某己在家,李某丙便要李某己打电话叫李某乙回家,并要把徐某某放到李某乙家床上去,这时住在隔壁的李某乙哥哥李某庚闻讯过来劝阻,双方发生争执打斗,后被村民拖开。不久李某乙回到家中,随后,李某乙的同事也来到现场,李某乙、李某庚和李某丙一家人再次发生争执争执打斗,打斗过程中,李某甲用拳头击打李某乙的脸部致其鼻梁骨折,李某甲家人也不同程度受伤。后被村民拖开,民警到达现场。
经南昌市新建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李某丙、李某甲、徐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3证人李某庚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纠纷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桂平
检察官助理:刘智颖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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