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公诉刑诉〔2018〕4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763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等人喝酒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劝开。后李某甲到达李某乙家门口,持砖将李某乙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3.证人李某丙、彭某某等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书证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段安民
检 察 员:阴云开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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