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2********,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三台县**乡**村**组因田间放水一事与李某乙发生口角纠纷,随后李某甲使用铁铲、李某乙使用锄头相互打斗,后李某甲使用铁铲砍向李某乙时,李某乙的妻子张某某用右手抵挡,铁铲砍在张某某的右前臂上,导致张某某右前臂皮肤裂伤、右侧桡骨骨折。李某乙见张某某被打伤,就与李某甲扭打在一起,后被周围群众劝开。经三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据保全文书、作案工具照片、伤情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3份;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 敏
检察官助理:王 雄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三台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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