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24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李某乙因为债务纠纷在西昌市长安村六组发生纠纷,在争吵过程中,李某甲上前对张某某进行殴打,李某甲先是一拳打在张某某面部,并将张某某打倒在地。接着李某甲又对倒在地上的张某某面部踢了一脚,导致张某某面部及牙齿不同程度受伤。
2020年3月3日,经西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西)公(物)鉴(法损)字【2020】18号”鉴定意见鉴定:张某某牙齿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萍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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