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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住邛崃市**镇**村**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何某某,身份证号5101301965********);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在邛崃市**镇**村**小区**号李某甲家门口,因砍树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抓扯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用拳头将李某乙鼻子打骨折。经邛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正祥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30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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