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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始兴县**镇**街**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4日被始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7时许,因李某甲殴打刘某某儿子,刘某某便扇了李某乙一巴掌,后李某乙的伯母付某某与刘某某等人共同到始兴县**派出所协商解决此事。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父亲)来到**派出所后,得知是刘某某扇了其孩子李某乙一巴掌,遂用其右手用力扇了刘某某左边脸部一巴掌。经鉴定,刘某某左鼓膜穿孔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正道

检察官助理:曾雪花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贰卷、光盘共壹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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