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21时许,在寿县寿春镇君子大道楚都地产商铺门口,被告人李某甲因琐事与张某某和李某丙发生争执,进而三人厮打在一起,在厮打的过程中, 李某甲用拳击打被害人张某某面部致其鼻部受伤。经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鼻部损伤属轻伤二级。2019年5月14日,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李某甲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表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瑶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