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3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现住惠东县**路**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黄某某等人在惠东县大岭街道**酒吧喝酒后出来,在酒吧对面小店与何某甲发生了口角,被害人何某乙上前劝架,双方随后引起争执,李某甲与李某丙追着何某乙殴打,李某甲使用拳脚殴打何某乙,李某丙拿起砖头砸何某乙。经鉴定,何某乙伤势属轻伤一级。2020年6月15日,李某甲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远平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惠东县**路**号。
2.刑事侦查卷3卷、检察卷1卷、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