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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公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公民身份号码450525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9日19时许,劳某因与李某森就土地问题在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委会**村**处发生纠纷,遂电话联系其丈夫被告人李某甲到场。随后,李某甲、劳某与李某乙、陈某某、李某丙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甲咬伤李某乙的鼻子。经鉴定,李某乙鼻部缺损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被害人陈述;三、证人证言;四、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五、鉴定意见;六、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盛有

2019年10月1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和检察卷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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